四、整治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自今年9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前)。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摸清本地区、本系统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整治工作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督导租赁双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摸底调查工作由各街道、镇牵头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出租单位自查自纠备案表由各出租单位进行填写,并于10月30日前报所在街道、镇备案;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租赁情况统计表、汇总表由各街道、镇普查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各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在街道、镇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本单位的摸底调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30日前)。对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租赁双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有关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
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整治达到要求并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可恢复生产和继续营业;停产、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给予关闭,由原发证、发照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督查总结阶段(12月10日前)。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街道、镇,各集团公司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5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