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各产业(系统)、街道、镇和同级行政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好工会的立法参与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政策措施,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将集体合同签署、履行情况列入劳动监察范围,督促企业履行职责和义务。
拓宽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区国资委要把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方案的审核关。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职工安置分流、劳动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协议,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进一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实行公开制度。支持工会探索非公企业民主管理有效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各街道、镇和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定期研究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发挥政府方和企业方的作用。区国资委要重点抓好国有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终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区总工会指导和推动企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处,与区总工会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妥善处理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
三、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支持工会大力开展组建工作。
要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中介组织等“两新组织”中组建工会。各街道、镇要支持建立社区总工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结合“五五”普法,区司法局、区工商分局、区外经委等部门要共同协助做好《
工会法》宣传工作。区财政局、各街道、镇在落实扶持政策时要督促企业做好工会组织的建立工作,及时向区总工会提供政策所扶持企业的信息。有关部门对于阻扰组建工会,阻扰职工参加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