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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招标)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将小额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列入当年部门财政预算。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将经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的小额工程项目核准表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给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小额工程项目未列入《徐汇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将财政预算批复书直接提交给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但对小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及终结,有相关财政管理规定的,须严格按区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投标)

  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部门提交的材料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察审计)

  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告知区监察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应当按其职责进行监察。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徐汇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徐府发〔2003〕36号文)进行审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项目申报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小额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以项目时间紧为由规避招标投标;

  (二)与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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