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6〕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和审计局制定的《徐汇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徐汇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条文)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是指本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采购列入当年《徐汇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工程以及市级道路、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建设等,且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招标。小额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当采用招标方式。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 (活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