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31日)。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同时,各单位应当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申报表》,于12月20日前报送各自所在街道(镇)普查整治工作小组,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各街道(镇)普查整治工作小组将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报送区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复查整治阶段(2007年1月至2月底)。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各街道、华泾镇负责对辖区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普查整治工作小组报告,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区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照市政府《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支队要重点加强对各行各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核查和督导工作。对核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建议启动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应报告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同时,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并将火灾隐患情况登记表于2月20日前报送消防支队,消防支队应及时录入至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综,对普查整治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总结和迎接督查阶段(2007年3月上旬至下旬)。各街道(镇)、部门普查整治小组将本地区、本部门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在3月5日前将总结报送区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同时区普查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全区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抽查和督导(督查验收形式、时间另行通知),指导、督促各街道、华泾镇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月10日前将全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同时,在做好迎接市普查整治工作小组督查的基础上,区普查整治工作小组开展一次全面的督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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