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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对于未按照《珠海市水运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由市港口管理局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附表八),施工单位应当按时停工整改后向市港口管理局上报《复工申请书》直至市港口管理局复检合格签字盖章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施工项目,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发出《停工通知书》(附表九)。有关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停工整改,之后向市港口管理局上报《复工申请书》直至市港口管理局复检合格签字盖章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发生工程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事故快报》(附表十)。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环节: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内容(总体交工),并且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处理完毕,应当提交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纪录、安全文明施工总结、各阶段的安全评价资料、安全监督过程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填报《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附表十一),由监理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后,到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安全评定。
  (二)市港口管理局对受监工程(工地)派员实地检查,确认工程完工、场清、竣工资料齐全后,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安全评定意见,供交工验收部门审议。
  (三)未经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或直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凡未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或监督申请未获接受的项目,不得签发开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批准开工的,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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