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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对于未办理安全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市港口管理局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办理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附表五),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7日内到市港口管理局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正式开工前安全和文明施工条件审查环节:
  (一)完成安全受监登记后,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审核施工现场的开工前提条件是否完善。施工单位应在正式开工7日前将《珠海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认真填写,并交建设单位审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上报市港口管理局,并按审查表指引的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资料由现场监理人员现场收取、检查、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市港口管理局接到《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后,立即与施工单位约定前提条件审查时间;如工程不会在近期开工,则企业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7日前通知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前提条件审查。
  (三)各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给市港口管理局存档:
  1.《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2.工程项目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及安全员证;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监理审批的各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工程分包情况,经济承包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目标及分解);
  (四)市港口管理局工作人员携带后续监督环节所需表格等资料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五)开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包括:
  1.如现场检查合格,由市港口管理局签发《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并同时发送《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程序完成;
  2.如现场检查不合格,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开工日期顺延;
  3.如有违法行为,市港口管理局应当调查取证,进入调查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环节:
  (一)市港口管理局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方法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特种机具、特殊季节或气象情况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检查拟采用评分的办法,并针对检查情况发出《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附表六);
  (二)对于市港口管理局发现的或社会投诉属实的安全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监理检查后,施工单位应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并配合市港口管理局工作人员做好整改措施现场复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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