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双层或多层作业,当无法避免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撞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信号等。
(十九)水运工程中的大型吊装作业,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大型吊装作业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向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
(二十)水运工程水上施工作业,施工船舶应当具有海事、船舶检验等相关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和作业许可,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船舶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水上施工区域及船舶作业、航行的水上、水下、空中和岸边障碍物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一)大型机电设备安装作业,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安装安全技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对设备焊接、设备接地电阻等重要部位,应当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验收。
(二十二)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现场的安全控制要点,在雨季应制定防洪、防汛、避雨措施;在冬季应制定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等措施;在高温季节应制定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安全受监登记环节:
(一)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在市港口管理局领取《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附表一)和《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附表二),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市港口管理局。
(二)收到申请书后,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监督登记前提条件审查:如安全监督申请资料齐全,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珠海市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登记书》(附表三);如不齐,建设单位应当在七日内补全。
(三)《珠海市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登记书》经市港口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双方盖章生效后,同时向建设单位发送《珠海市水运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附表四),市港口管理局正式与该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