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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5.水上水下作业和高处作业;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标志牌,标志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简况、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督单位和安全举报电话等。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十五)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本合同段劳务合作队伍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检查单位。
  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规、违章操作,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在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复检和下发复工通知前,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复工。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果。
  (十七)水运工程施工中,高处作业应当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上下须设置人行斜道、爬梯或电梯,通行要设置有护栏的通道,悬空的临边、孔隙口等应安设护栏或安全网,在无防护边缘或不稳定的高处作业应当系挂安全带等可靠的个人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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