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性质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6课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8课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
(七)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水运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九)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十)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尽快完成整改。
(十二)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施工,识别并制定项目危险源台账、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及其控制措施和计划。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验算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在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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