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
3.对工程需要应当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
第九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 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和资质等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三)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港口管理局报告。
(四)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应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事故)记录。规模较大或危险性大的工程应配备专职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上岗。
(五)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并独立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施工单位从事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水运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单位对列入水运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应当将安全费用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