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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措施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
  (三)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30日内在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四)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六)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相关行为。
  第七条 对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二)在勘察过程中发现陆域水域地质隐患,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八条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水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
  (三)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水运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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