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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大中修工程(包括港口码头、疏浚和附属设施)等,均属本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应当由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市港口事务管理中心受市港口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港口管理局和市港口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 建设单位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水运工程相关资质、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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