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1〕663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分行行长李德平2011年9月19日签署的《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拟在成都开设支行之事宜》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分行筹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筹建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12号。请你分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四川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同城支行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定开展成都成华支行的筹建工作。
二、你分行应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做好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筹建工作,确保营运资金、人员、内控、营业场所等满足开业要求,筹建期限为自领取开业申请表之日起六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一个月前按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期满如未完成筹建,本筹建批复自动失效,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