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资源企业要依法纳税。区政府给予上市资源企业上市前缴纳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40%,专项作为对企业上市成本的补贴。
(二)区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上市资源企业上市前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上市资源企业年使用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区财政凭区内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还本付息票据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科技含量较高的上市资源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委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积极争取科技资金支持。
(三)区内担保机构和金融部门,对上市资源企业融资,要尽可能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满足企业发展资金的需求。
(四)建立上市资源企业与区人才服务中心沟通合作机制,区人才服务中心为上市资源企业招聘国内外人才设立窗口,公安、人事等部门要协助办理人才户口进京等相关手续。
(五)上述(一)、(二)款扶持政策,最长适用期限为3年。企业在3年内实现上市的,第(一)、 (二)款给予的扶持资金即作为对企业的无偿补贴。凡企业在扶持政策期满且因自身原因未上市的,本政策 (一)、(二)款的扶持资金,则作为对企业的借款,并需在扶持政策期满后3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区财政。
(六)上市资源企业上市途径、方式不限,均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但企业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必须在顺义。
(七)遇上级政策调整时,上述政策作相应调整。
五、上市资源企业的管理
(一)成立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计划委、区经委、区建委、区商委、区科委、区体改办、区财政局、区乡镇企业局、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体改办,具体负责上市资源企业的工作协调、政策落实、档案管理、信息沟通、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建立上市资源企业管理档案。
(三)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深入上市资源企业走访,了解掌握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汇报。
(四)上市资源企业每年年末向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企业《财会报表》和《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五)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及企业发展实际,起草《上市资源企业评价报告》,呈报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
(六)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依据《上市资源企业评价报告》,按照上市资源企业选择标准和成长性要求,年末对上市资源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六、本意见由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