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业板(包括中小企业板,下同)上市资源企业选择标准:总资产1亿元以上,负债率60%以下;利润率1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9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主导产品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10位;企业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上市意向明确,态度积极。
(三)选择办法。
1.由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主板、创业板上市资源企业选择标准制作“上市资源企业申报表”,并会同相关委办做好填报工作。
2.区经委、区建委、区商委、区乡镇企业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上市资源企业申报表”的填写工作,并将申报表报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定的“上市资源企业申报表”报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为“上市资源企业”,自批复之日起具备上市资源企业资格,享受上市资源企业培育政策。
三、上市资源企业培育
(一)凡上市资源企业都要改制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严格按
《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已经改制的上市资源企业,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完善。
(三)上市资源企业改制以企业为主,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四)由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改制时聘用的券商及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每半年对上市资源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并监督企业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五)上市资源企业培育工作实行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制度。区经委、区商委、区建委、区乡镇企业局等部门,要以促进系统内企业直接上市融资为目标,切实加大企业整合重组、股份制改造力度,并积极做好扶持培育工作,促使更多企业具备上市条件,尽快直接上市融资。对成长性好,有望在短期内上市的资源企业,由区级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加大协调力度,促其尽早实现上市。
(六)建立上市资源企业联席会制度。区上市资源企业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专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上市资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四、上市资源企业培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