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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强化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37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强化省厅对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价款”)的征收,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价款征收管理的严肃性,现对欠缴省厅2006、2007年度价款的煤矿企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现仍欠缴2006年度价款的煤矿和截止2007年8月30前应缴纳2007年度价款而至今未缴纳的煤矿,请各市局负责收回《采矿许可证》,并于9月30日前交回省厅。
  二、对于欠缴2006年度价款的煤矿必须于10月10日前将应缴纳的2006度价款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截止2007年8月30前应缴纳2007年度价款而至今未缴纳的煤矿,必须于10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价款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省厅将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于在2007年12月底前(9-12月份)应缴纳2007年度价款的煤矿,应于11月底前将应缴纳的价款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纳的,省厅将收回《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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