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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各县(市、区)所划分的区域以及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以及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仍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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