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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政务公开办制定的2007年徐汇区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政务公开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文)精神,认真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9号令),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委、办、局,各街道、镇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对本系统、特别是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各委、办、局,各街道、镇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着力抓好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上学就业、招干招生、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房屋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的公开。凡属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讨论决定,使行政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审计机关要依法、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开,进一步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根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各街道、镇要重点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及进展情况等公共服务事项。基层站所要重点公开办事职责、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执收执法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中应当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内容、要求和依据。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依据,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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