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抗御火灾能力
1、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将结合城区发展和消防专项规划修订情况,将消防有关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要求,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城区建设和改造中,要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2、加强消防装备建设。要将徐汇消防支队作为处置突发公共灾害事故的主要力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新技术、新成果,为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提供科技支撑。同时,全区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要在达到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够基本满足火灾扑救与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
3、逐步建立城市火灾预警系统。要适应城市消防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抓紧建设城市火灾信息监控系统。三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三)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消除火灾隐患
1、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要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农夹居”场所、闲置厂房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优先安排“农夹居”场所、闲置厂房、易燃建筑密集区等的拆迁改造。
2、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办。对区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3、加强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工商、技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