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整治范围:
对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区范围(龙华港以南、黄浦江以西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进行检查。
整治要求:
1.对2006年开展的黄浦江上游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情况进行复查。重点是检查直排水源河道的排污口;发现排污口的,一律予以关闭。
2.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0年第284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及《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4号)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建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3.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必须要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和区水务署负责饮用水源地范围内除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执法检查。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整治范围:
重点是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其他都市工业园区,根据信访、日常监察等信息,有重点地开展清理。
整治要求: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3.对未按照规定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带负荷运行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4.对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在2007年6月底前污水纳管处理率达不到60%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排放水污染的项目。
职责分工:
1.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负责全面梳理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将梳理结果报送区环保局。
2.区环保局负责梳理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项目清单,并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