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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意见》的通知


  2.提案所提具体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3年左右难以解决。

  二、提案者在提出提案时注明提案类别。

  为配合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修改与试行,便于提案承办单位准确确定办理结果归类,帮助提案者有效评价提案办理工作,在坚持提案应“有情况、有分析、有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在现使用的提案征集表上增加“提案类别栏”,具体包括意见建议类或解决具体问题类,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根据内容选择所属类别。提案委员会可在提案立案审查时,对提案类别进行确定或调整。

  三、改进提案者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的评价内容。

  现行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反馈内容分为对办理态度的意见(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同意、理解、不同意)两项。为配合分类标准的修改与试行,对现行提案办理工作的评价反馈内容加以充实和完善,添加“答复前听取意见方式”、“办理(走访)人员态度”、“答复是否针对提案建议”等评价内容,使评价既重视办理结果,又体现办理过程和承办单位的办理态度,更好地适应提案“柔性监督”的特点。

  四、以改进分类标准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质量。

  改进分类标准是适应提案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新的举措和尝试,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提案的实效性。各承办单位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认真办理提案,将提案办理工作与做好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提案的不同类别采取适当的办理措施,加强走访、交流、沟通,增强办理实效。

  对提案办理结果列为“采纳或解决”的,承办单位要明确采纳的内容和方式,对其中答复承诺在年内解决的具体问题,应采取切实措施加紧落实,并及时主动地将解决情况反馈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列为“逐步解决”的,承办单位要明确计划措施和落实时限,自觉推进,并于每年末将阶段性进展或最终落实结果主动反馈提案者;如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问题难以落实的,承办单位也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说明情况,求得谅解。对提案办理结果列为“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的,承办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取得提案者的理解,今后如果情况许可,也应积极予以采纳或解决。

  附件:《徐汇区政协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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