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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7〕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协提案办理水平,体现政协提案科学价值,现将《关于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意见

  为适应政协提案工作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体现政协提案价值与办理成效。根据上海市政协《关于改进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的建议》(沪协办发〔2006〕398号文)精神和要求,现对本区现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类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案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根据提案的性质和作用及提案工作发展的实际,将提案办理结果由现行的五类改为三类:

  (一)采纳或解决。提案办理结果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提案就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出宏观性、前瞻性意见建议被采纳;

  提案得到区领导、区政府各委、办、局重视,有针对性的具体批示;

  提案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

  建议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专题会议或有关调研计划研究等;

  提案内容主要是建议有关单位工作中需重视、注意或警惕的现象,承办单位认可并表示重视相关建议。

  2.提案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并提出可操作性建议被采纳:

  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经解决;

  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

  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提案者表示认可。

  (二)逐步解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预计从提案交办之日起3年左右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计划,并明确答复落实时限。

  (三)留作参考或暂难解决。提案办理结果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归于此类。

  1.提案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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