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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铁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铁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5]23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第52 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山西省铁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山西省铁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铁矿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缴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第52 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矿业权评估

  (一) 矿业权评估按照所申请矿业权种类的不同,分为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二) 评估委托:对于新出让的铁矿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延深扩界),一律由省厅直接委托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企业改制所涉及的铁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改制企业直接委托评估机构;转让、抵押矿业权所涉及的铁矿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分别由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抵押人(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破产铁矿企业所涉及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由清算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直接委托。

  (三) 评估方法

  1、新申请铁矿探矿权或采矿权,生产规模为大型或中型的;持证铁矿进行延深扩界,拟定生产规模与原批准规模相差较大,进行采矿权变更的,均可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

  2、对于生产规模为大型或中型的铁矿企业,进行企业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持证铁矿进行延深扩界,拟定生产规模与原批准规模相差不大,进行采矿权变更的,均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3、对于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铁矿,无论何种评估目的,均可采用“收益权益法”进行评估。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遵循“占用储量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一律按照矿井服务年限一次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果确认

  (一) 评估结果的确认均由矿业权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仍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或确认,但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对于未经省厅进行初审而直接报部备案或确认的,省厅不出具划界和发证的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确认以外的其它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但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有必要报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除外。

  (三) 省国土资源厅对铁矿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初审,原则按下述限价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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