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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国土资发[2005]6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为确保我省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对日常地籍管理及土地资源规划、监察、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及《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严格技术方案论证批复。

  开展土地更新调查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部和省的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更新调查技术方案。县级技术方案由所在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凡技术方案未经省厅批复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土地更新调查。

  二、严格调查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下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需要,确保调查成果质量,省厅要对承担我省土地更新调查作业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各市、县欲采取与外单位合作实施土地更新调查的,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从省厅审查合格的作业单位范围内选择。凡承担我省土地更新调查的作业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资质审查,省厅地籍处将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技术力量、设备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作业单位必须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对调查资料和成果进行管理,确保基础资料和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省厅要对审查合格的作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对其承担的调查项目进展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对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禁止其在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承担更新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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