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范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所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代政府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专家、部门以及社会各方意见。
(十一)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政府会议研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制定文件的有关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意见情况。区政府法制办重点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法律风险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十二)落实文件备案制度和清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应限期改正。落实文件清理制度,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逐项梳理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程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涉及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问题,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各部门应主动履职,靠前执法。涉及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责任的事项,职能部门应主动对乡镇(街道)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执法。严厉查处危害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社会危害较大、直接影响新城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十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听证、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法。特别针对城镇和乡村违法建设查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拆迁等社会敏感领域的执法行为要制定统一的执法流程,确保全区范围内执法程序的统一合法。继续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以案卷评查促执法程序的规范。
七、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在区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调解室,负责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和指导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采取示范先行,逐步规范,在行政争议多、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推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