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铅蓄电池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十)建章立制,强化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59号)和《规划》要求,“一厂一策”制定整治计划,落实责任,加强对铅蓄电池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动态数据库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促铅蓄电池企业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物料堆放场、废渣场的管理,逐步安装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督促铅蓄电池企业在2011年底前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和铅等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今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情况在媒体公布。
(十一)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铅蓄电池企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9部委《
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生产或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十二)严格排查,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铅蓄电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地要将铅蓄电池企业列入今年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督促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监管,认真排查铅蓄电池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予查处,对危险废物生产单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