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4]7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
为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精神,全面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及要求
各地要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和划拨供地宗地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并定期开展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在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土地市场信息不得录入系统。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