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格申报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4]18号)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2004年我省将全面启动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省厅已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3]277号文),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格审查注册工作,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在2004年3月底前将初审合格的首批注册机构申请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现将《山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格申报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山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格申报规定
一、我省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及具备地测能力的机构或矿山企业,均可申报设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格。
二、地勘单位或具备地测能力的机构申报设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注册。
三、具备地测能力的矿山企业申报设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时,只需向所在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取得资格后可对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自测工作。
四、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人员结构条件: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中,地质、测量和矿山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70%,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合理。
(三)技术装备条件: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矿山地质测量和绘图装备,其装备除满足地面工作外,还需满足井下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