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须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参加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关于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需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六)制定市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
(七)审议市政府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讨论确定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和重要项目的安排;
(九)研究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潍坊军分区及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各一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中涉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的,可通知建议人、提案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