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的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4.3.3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4恢复与重建
4.4.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镇)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1)重大以上灾害事故,由区相关责任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调查统计,核实评估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上报区政府。
(2)灾害事故造成居民不能正常居住生活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所在的街道(镇)负责受灾居民的临时安置。量大面广的,应上报区政府统一作安排。区民政部门和有关街道(镇)要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4)根据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按法定程序督促有关方面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4.4.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性灾害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社会救助的比重要逐步加大,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要不断增加。
区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或者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区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4.4.3问责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根据问责制度启动必要的问责机制,并向区政府报告。
4.4.4恢复重建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街道(镇)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调查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4.5完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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