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镇)、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口头报告,在一小时内向区应急委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街道、华泾镇、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4.2.2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区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华泾镇(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国家和市有关驻区部门、驻区单位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队、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3应急响应

  4.3.1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联动中心应报请区应急委或由区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街道(镇)负责发出一般(蓝色)警报和较大(黄色)警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统一组织指挥。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负责发出重大(橙色)警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统一组织指挥。

  (3)发生特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必要时在市应急委或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发出特大(红色)警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直接负责统一指挥。

  4.3.2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由区应急委或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