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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8〕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上海总体应急预案》”),适应徐汇区作为上海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明确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任务,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上海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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