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3]129号)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部门):
根据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64号省长令),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解决新旧矿业权之间的双轨制问题,为矿业权公开出让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各类探矿权人在勘查完毕申请采矿权和各类非国有矿山申请扩界增层及价款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前已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在其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各类非煤矿产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其勘查期满后,申请采矿权的,可直接办理。
(二)煤炭、大型金属矿产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在其勘查期满后,申请采矿权的,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煤炭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若该矿区过去国家已经作过地质勘查工作,且已经评估并缴纳探矿权价款的,申请采矿权时还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差价的50%。采矿权价款评估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试行)》(晋国土资发[2003]63号)进行,评估应以领取勘查许可证前的勘查程度为基准。
(四)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其勘查期满后,所提供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必须是与勘查许可证载明相应勘查等级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并经储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作为采矿登记依据。
二、各类非国有煤矿申请扩界、增层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国家规划区和能进行大规模开采的矿区原则上不能扩界。
(二)扩大矿区、增加开采煤层要与矿井生产规模相匹配。(三)由于历史原因,在2001年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井口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