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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各类矿山企业(包括外省企业)在山西省开办联办收购或经营煤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宣布废止或停止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各类矿山企业(包括外省企业)在山西省开办联办收购或经营煤矿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3]86号 2003年7月8日)


  近一段时期,个别市(地)、县(市)政府与省内外大企业签订协议,擅自划分和处置煤炭资源;一些煤炭企业未经批准,以入股、联办、兼并、收购等方式与外省企业进行合作,转让控股权,形成实际上的采矿权转让,并向外省企业销售煤炭,有的甚至将煤矿低价出租给外省企业进行大规模和高强度开采;有的国有矿山企业一方面着急向省里要资源,另一方面又利用资源后备区向外省企业引资合作。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49号文)的有关规定,严重影响了我省煤炭资源开发总量的宏观控制,对我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造成了严重和长期的负面影响。

  为认真贯彻我省煤炭工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发展方针,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49 号文的规定,全面落实我省煤炭工业“十五”规划、《山西省煤炭工业生产建设规划》及《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规范各类企业(包括外省企业)在我省开办、联办、收购或经营煤矿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特重申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在。只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能够依法行使对煤炭资源的处置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分配处置煤炭资源。各市(地)、县(市)政府、各矿务局及省国有大矿均不得擅自签订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划分和处置未开发资源,否则该协议无效,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资源审批手续。今后,我省新办煤矿的采矿权将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由省政府实行公开出让,并坚持资源统筹规划和煤炭开采总量宏观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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