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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
  (二)公务车辆实行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和运行费用支出;
  (三)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四)禁止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五)除特殊公务车辆外,按车辆牌号尾数每周停用一天。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推行一般文件网上发送,不印纸质文件,确需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双面打印。
  公共机构应当做好废旧办公用品和电子产品的科学处置及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召开系统、行业工作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并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造成能源浪费的公共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其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完成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节能指标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未完成当年年度节能指标的,扣减考评分数,并予以通报;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取消评优资格,责成公共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三)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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