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月起至2015年底):建筑企业继续深入调研研究,对照信息化建设标准,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借鉴学习兄弟省市和单位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技术应水平。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企业信息化达标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要根据省厅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各市工作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厅。
(二)规范使用标准。为保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全面达到远期信息化建设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出台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有关施工企业可参考采用;对其他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2011-2015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要求推进。
(三)树立典型示范。省厅确定太原、大同、长治、临汾4个市作为信息化建设示范区。示范区要在信息化标准建设方面先行先试,创新方式方法,探索激励机制,积累工作经验,在全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和甲级勘察设计企业要为同类企业树立样板,为企业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反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科学规划,抓好落实。
(二)建立奖惩机制。要把开展企业信息化达标情况列入部门、企业年度考核指标中,将信息化达标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等挂钩,未按期达到信息化标准要求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大对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特别要加强对近期目标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目标按期实现。
(四)开展教育培训。各建筑企业要制定吸引、稳定信息化人才的措施,普及信息化知识,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对建筑企业人员进行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信息技术教育,培养一批精通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五)开展评比交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优惠鼓励政策,并定期召开观摩、交流、推广等活动。通过示范企业的率先垂范,引导其他企业的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