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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工作暂行办法

  (二)干部监督机构注意了解承办单位的查核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采取电话催办、实地了解、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对经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时,应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
  (四)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查核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第九条 查核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必要时会同纪检机关采取相应方式查核。
  第十条 查核工作结束后,形成查核报告。查核报告应事实叙述清楚、责任认定清楚、处理依据清楚。查核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导语。包括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核实的简要情况。
  (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学历、主要工作经历等。
  (三)对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四)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
  调查责任人的姓名、职务署在调查报告成文日期的左下方。
  第十一条 查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经查不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及时予以办结;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查报的,及时予以报告,建议予以报结。属于要求下级组织部门查报的,审理同意后,及时反馈同意报结的意见。
  (二)对经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报结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属于要求下级单位查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对查实的选人用人问题,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并采取重点检查、列席研究干部工作有关会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查核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存档,并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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