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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或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在2011年12月16日至30日期间,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并在12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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