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1〕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设立,为实现有关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按规定可以用于安排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基本分类包括:
(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指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二)社会事业专项资金。指为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指为了推进社保体系构建,确保就业政策落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四)住房保障和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指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群众住房条件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五)财政专项准备金。指为了增强区域经济抗波动能力,保持发展后劲,防范政府财政风险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级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