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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1〕28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徐汇区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是为统筹社区发展、支持重点项目和示范性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1.突出重点。加大对社区公共设施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的投入。同时,支持市、区重大市政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

  2.规范透明。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依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发展专项资金审批、使用各环节规范透明。

  3.注重实效。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三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

  第四条 区府办负责社区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区府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街道和部门申请社区发展专项资金,须向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负责资金的管理和项目的实施。申请的资金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社区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每年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力状况及专项资金需求状况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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