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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15号 2008年1月25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服务组织收入、税收征管和领导决策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其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大,对当地整体税源、税收收入发展变化起主导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标准,做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是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制度建设,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应用和指导各业务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数据分析应用。县(市、区)以下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项监控指标数据,加强数据校验审核,做好监控企业数据分析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岗责体系,确保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监控范围标准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级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六级,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控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监控范围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扩大监控范围,年初以公文形式确定。各市国家税务局监控重点企业范围可在上级监控范围基础上扩大监控面,要求监控企业年纳税额占本地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监控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各级监控企业范围应在年初一次性进行确定,年内一般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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