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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
(皖价服[2004]8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省居民用户实施分时电价改造收费标准的请示》(皖电营销[2003]73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512号)有关规定,我省自 2004年 4月 1日起,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为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居民用户在申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时供电企业收取的工程改造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对已属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用户,申请实施分时电价的,收费标准为:单相表用户每户 150元;三相表用户每户 600元。

  对各市已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且收费标准中已含电能表费用的居民用户,申请更换分时电能表时,供电部门只应按分时电能表与普通电能表的差价部分收费,收费标准为:单相表用户每户90元;三相表用户每户 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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