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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14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4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08]46号)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四日

  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九条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预财[2008]4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预[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广西区内跨市设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实行汇总不就地预缴的企业外,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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