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标段划分应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不得随意肢解工程。特别是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时,要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合理划分招标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施工单位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切实负起建设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配备与监理项目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加强安全措施审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强化监理责任意识。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能源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联合试运转(报主管部门审查)-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明确验收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加强对联合试运转的监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审查。二是分级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三是切实搞好协调服务。省安全监管理局、四川煤监局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合并进行,一次受理申报、一并核查审批、同时核发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