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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核准程序。经批准的省及以上的总体规划、煤炭工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是煤矿建设的基本依据。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可就项目是否符合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出咨询,相关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复函。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后,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及项目所在地煤监分局等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每半年应向上述部门报告煤矿建设工程进展情况。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严禁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三、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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