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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


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健全协调机制,促进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准入规定
  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界定。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煤矿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严格煤炭产业准入标准。煤矿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等相关煤炭产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二、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下同)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利用中央资金补助进行的煤矿安全改造及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煤炭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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