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二)适用范围。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在我区范围内注册成立跨地级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总分机构企业,适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23号)。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经请示财政部,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跨市县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二)在l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新增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