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审查结果,上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自行纠正或商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下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作为《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补充,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
(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内容;
3、建设地点;
4、项目业主;
5、投资规模;
6、建设期限;
7、行业类别;
8、审核类型(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评估结论及建议:
1、项目节能概述;
2、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3、项目用能总量及种类评价;
4、项目设计(工艺)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能耗水平(标准);
5、是否符合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6、能否达到能耗指标,采用的技术和措施效果分析;
三、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