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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第六章 节能审查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章)或节能方案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竣工检验。对未达到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节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备案制度,各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审查评价文件结果和建设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文件在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上一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级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审核、批准、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审查文件是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必备要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和未报送节能方案或节能方案未获得批准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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